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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8:45:57
[5]以此看来,宪法第51条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至少说是不太严谨。
也就是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秩序之内,任何公民均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敌人,而判断的机关、标准以及程序均由法律明确地予以规定,即所谓的敌人是依法而不是法外的标准判定的,更不是预先设定的。中国人民是指赞同并负有义务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的所有中国公民,而敌人则是指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而具体落实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刑法任务的具体条款则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中。具体地说,法教义学对本国实在法持信仰态度,也就是法教义学以本国实在法作为其展开工作的前提和范围。保障基本权利的过程也是对宪法上其他条款的界定与保障的过程。 四、结语:限缩解释的必要性 由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障的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但是从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该条所提到的社会主义制度应当不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因为违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犯罪行为由刑法第三章予以规范,该章规范的罪行在本质上不同于刑法第一章规范的政治性罪行。法教义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成熟以及公民的权利意识沛然兴起的历史情境下,如果有谁还讨论阶级斗争问题,那就极容易被斥责为严重地背离时代潮流了。
专门机关保障模式源于法国,奥地利、德国、意大利、西班牙、伊朗等国属于这一类型。一般而言,在剥削阶级存在的条件下,阶级斗争的对象就是剥削阶级。在美国,自杰佛逊时代以来,一直都是民主党与共和党在轮流执政。
换言之,英国宪法,实为英国政党活动的产物,是议会中两大政党之间利益冲突与利益妥协的结果。{6}至于政党,显然不在其中。全体民众的同意与承认具有政治契约的性质,它是任何政党执政地位的终极依据。作为政党活动的成文法,它规定了政党的宪法地位和作用、政党的内部组织、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经费补偿的原则和范围、帐目公开、实行对违宪政党的取缔等等。
换言之,中国宪法为政党的执政地位提供的是实体性的依据,西方宪法提供的则是一套程序性的依据,即只要按照竞选规则产生的执政党都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另一方面,政党离不开宪法,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依据,这就是说,宪法构成了一个政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基础。
换言之,应当把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作为一个基本范畴放到宪法学的范畴体系中,作为建构中国宪法学理论的一个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点。因为,任何政党,只有通过宪法这个平台,只有在宪法这个框架内,才可能取得或确立自己的执政地位。{3}(P284)跟德国相比,中国执政党对于国家制度的影响更大,因而更有必要在宪法性文件中得到具体的规定。通过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国民党的执政地位获得了某种形式上的确认。
可见,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在人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主体之间,都存在着一个身影巨大、举足轻重的政党。另一方面,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龚著在政治团体的标题下,以一节的篇幅分析了政党的定义、产生、分类,讨论了政党的宪法地位,以及政党与政治制度的关系。在这个会议上制定的共同纲领,实际上是以临时宪法的形式,向即将执掌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赋予了执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如果宪法学者完全忽略了这个现实,那么--说得极端一点--,由此建构的宪法学理论,其解释能力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根本就不能有效地解释实践中的宪法关系。因而,宪法学要想真实地描述实践中的宪法关系,就不能只盯着人民与国家,还要注意到政党。
但在现代中国,由于民主政治或人民主权成了正当性的主要依据,这就意味着,任何执政者必须获得民众的同意或承认,他的执政地位才具有正当性。通过政党对于宪法的这种依赖关系,其实也可以表明,现代政治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政治或承认的政治,宪法就是公众表达同意与承认的一种基本方式和文字载体。
稍后,马克斯·韦伯所谓的领袖个人魅力也承担了类似的功能。与之相反,西方宪法(比如,美国宪法)则主要是一种规范未来的宪法,它更多地面向将要发生的政治活动。从这个角度上看,宪法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应当是人民、政党与国家这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了。见《人民日报》2004年3月9日第二版。17世纪中叶,由于克伦威尔的军人统治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与农民抗争运动,使得当时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开始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由此出现了1660年的复辟。对于这样的政治过程,人们也许已经习以为常,然而,这个过程的有序展开,却必须依赖于宪法提供的规则平台和制度基础。
站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两个命题都是成立的。因此,在中国语境下讨论宪法与政党的关系,应当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这一重大的命题。
对于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理论来说,只有把这三个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可能使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理论成为彻底的理论、能够说服人的理论,并进而使这个理论不仅能够解释这个世界,而且还能改造这个世界--就像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表达的那样。 四、依宪执政:宪法与政党关系的中国语境 中国现行宪法是中国共产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规则化、法律化表达。
随着莱克星顿的第一声枪响,第二届大陆会议于1775年5月召开,在它的66名代表中,激进派的势力较第一届大陆会议有所增强。资本主义革命时期,在反封建这个大前提之下,革命的资产阶级实际上可以分为三个阶层:金融资产阶级、工商业资产阶级和中小资产阶级,由于拥有不同的阶级利益,三个阶层的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也有很大的区别,由此形成了三个主要的政党:代表金融资产阶级的斐扬党、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吉伦特党以及代表中小资产阶级的雅各宾党。
1974年出台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党法》就是这种思想观念的产物。{8}(P31)在这个论断中,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实际上包括了三个要素:党的执政、人民主权、法治国家。对于绝大多数美国公众来说,他们在投票的时候,并没有成千上万的选择机会,而是只能在比如克里与布什之间做出选择,否则,他们手中的选票就将失去实际意义因此,要妥当地处理宪法与政党的相互关系,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政党依赖于宪法这个层面,更明白地说,就是要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这个命题。
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来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这恰好表明,当代中国的宪法问题与民主政治建设,都应当从党的执政、人民主权、法治国家的相互关系出发。
站在宪法学的立场上,这个重大命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通过这段英国宪法史的简要勾画,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线索:在议会中,通过两大政党所展开的政治活动,既制定了诸多的宪法性文件,同时也催生了英国资本主义制度得以建立的标志性事件--光荣革命。
首先,应当根据中国现实,进一步拓展宪法学的理论视野。许崇德:《坚持依法执政 完善领导方式》,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等等。
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国共产党通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基本上夺取了全国政权。中国宪政 一、问题的提出:关注宪法学视野中的政党问题 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思考中国的政党问题,或者说,把政党问题纳入到宪法学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研究,一直没有引起当代中国宪法学界的足够重视。然而,武装夺取了政权并不意味着取得了完整的执政地位。民国初年,实行多党议会制,宪法源于政党的现象更加普遍。
但是,中西执政党对于宪法的依赖方式又有各自的特点。人民主权也并非人民直接决定国家事务,甚至也不完全是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来决定国家事务,因为,人民事实上也在通过代表他们根本利益的政党来行使权力。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有必要通过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对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做出更具体的规定。换言之,英国宪法,实为英国政党活动的产物,是议会中两大政党之间利益冲突与利益妥协的结果。
龚著在政治团体的标题下,以一节的篇幅分析了政党的定义、产生、分类,讨论了政党的宪法地位,以及政党与政治制度的关系。通过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国民党的执政地位获得了某种形式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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